结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不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防护措施
⑴对喷塑室的除尘器进行整改,确保喷粉岗位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⑵对打磨区设置除尘设施,将打磨产生的砂轮磨尘及时有效的收集,避免直接逸散到岗位空气中。
⑶由于锻造车间维修区不便设置通风除尘设施,建议将其设置在车间入口或者侧窗通风处,将劳动者的作业位置调整到自然通风的上风侧,降低劳动者直接接触的几率。
⑷加强对各类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有效的运行。
、应急救援措施
①化学品仓库设置的泄露报警仪(甲苯)的参数应设置为50~100mg/m3(12~24ppm)
②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演练应定期完成,并记录过程,可采取照片进行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
、个人防护用品
⑴为焊工配发防尘毒类防护口罩(焊工防护口罩,kn95及以上系列)。
⑵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管理
⑴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⑵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条件的要求。
⑶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分级》的要求,对喷粉和打磨作业的场所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包括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工程防护措施等),整改完成后,应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
⑷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应该按照其要求定期对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并应记录其情况。
⑸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评审后,应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备案(审核)。
⑹用人单位应在夏季最热季节对作业场所高温进行检测和评价,并按照评价结论进行整改或改善。
⑺此次现状评价只代表用人单位目前的运行现状,若因公司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变化等因素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应向有相关资质的机构申请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
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规定的项目和周期,组织职工进行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职业病病例时,应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和安全监督部门。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患者作出相应处理。
⑵本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见下表。
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统计表
评价子单元 |
工序 |
工种 |
人数(人) |
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锻造车间 |
下料 |
下料工 |
2 |
噪声 |
锻造 |
锻工 |
31 |
噪声、高温、石墨粉尘 |
抛丸 |
抛丸工 |
2 |
噪声、其他粉尘 |
维修 |
焊工 |
2 |
噪声、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
骑式车间 |
下料 |
下料工 |
2 |
噪声 |
机加 |
车工、镗工等 |
55 |
噪声、其他粉尘 |
机器人焊接 |
焊工 |
2 |
噪声、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
烤漆车间 |
前处理 |
磷化工 |
2 |
高温、盐酸、磷酸、氢氧化钠 |
喷漆 |
喷漆工 |
3 |
苯、甲苯、二甲苯 |
喷粉 |
喷粉工 |
3 |
其他粉尘 |
弯梁车间 |
机加 |
车工、镗工等 |
40 |
噪声、其他粉尘 |
机器人焊接 |
焊工 |
2 |
噪声、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
曲轴车间 |
下料 |
下料工 |
2 |
噪声 |
机加 |
车工、镗工等 |
71 |
噪声、其他粉尘 |
维修 |
机修工 |
2 |
噪声、电焊弧光、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
热处理 |
热处理工 |
10 |
噪声、高温 |
打磨区 |
打磨 |
打磨工 |
11 |
噪声、砂轮磨尘 |
油漆储存间 |
/ |
喷漆、粉工 |
/ |
苯、甲苯、二甲苯 |
化学品储存间 |
/ |
磷化工 |
/ |
磷酸、氢氧化钠、盐酸 |
合计 |
/ |
/ |
242 |
/ |
⑶上表劳动定员为现有员工,若岗位劳动者人数变更,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确保体检率为100%。
、其他建议
⑴用人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⑵本项目涉及到的密闭空间作业的主要是污水处理站清淤及检修作业。针对密闭空间作业,建设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①制定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准入程序及安全作业规程,并告知作业人员;明确密闭空间作业负责人、准入者、监护人以及各自的职责,在作业时,至少安排一名监护人在外持续监护;密闭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密闭空间的位置及存在的危害;制定密闭空间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
②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符合条件后才能准入,检测项目及顺序依次是:测氧含量(应保持在19.5%~23.5%),测爆(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应低于国家限值要求,如高于限值要求,应进行机械通风和个体防护)。
③在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采取水蒸气清洁(针对水蒸气挥发性物质)、惰性气体清洗(针对含有易燃气体或蒸发液在开启时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和强制通风(保持足够的新风量,通风管应延伸至密闭空间底部)等措施,对密闭空间进行清洗,以消除或减少存干密闭空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④对密闭空间内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并对准入者进行上岗前、换岗前等的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培训。
⑤当密闭空间作业外包时应与承包商签订委托协议,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密闭空间,并明确相关管理程序以及面临的危害,对承包商的能力进行评估等。
⑥为准入人员办理准入证。 |